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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13號

原告
高發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被告
建明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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