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訴人
逞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元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38,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8,76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