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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82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焦文城律師
被告
明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關於鑑定與專家意見相左部分尚有待釐清,庭期另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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