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8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湯東穎律師
- 被告
- 華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華樹營造有限公司設立於民國71年9 月12日,伊為原始股東之一,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11,520,000元,嗣於81年間,伊因與當時被告司之負責人丙○○理念不合,遂協議依照伊出資比例,由被告將位於高雄市○○○路建案部分單位出售所得,作為退還伊之出資額,並完成退股結算程序,是伊自81年起即不具備被告股東之身分。詎伊於98年間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命令,因被告欠繳稅款,通知伊以被告清算人身份,到場報告被告之財產狀況,伊始知悉被告並未在81年間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將伊自股東名冊上除名,致伊在私法上之地位不明,且有受侵害之危險,為此請求確認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則以:對於原告所述情形不清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原告目前仍列為被告之股東,有華樹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
五、本件之爭點:兩造之股東關係是否存在?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8年3 月25日雄執戊92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10663號命令、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之股東丙○○出具之聲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4-30 頁)。證人即被告之股東戊○○亦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就被告欠稅以92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10662 號、10663 號、92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185495號、98年度房稅執字第38415 號案件調查中證稱:「(乙○○是否有退股?退股有無再參與公司事務?)有,他有退股,但時間我不記得,退股後,我就沒有看過他。」等語(本院卷第34頁)。又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財產歸戶資料,復查無原告自91年起至97年止有自被告處領得股利或薪資之情事,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7-77 頁),綜上觀之,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職是,原告既已自81年間自被告退股,兩造間之股東關係自斯時起即不存在,今被告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致原告遭稅捐機關以其為被告清算人為由向其追繳欠稅,使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故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