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被告
華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華樹營造有限公司設立於民國71年9 月12日,伊為原始股東之一,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11,520,000元,嗣於81年間,伊因與當時被告司之負責人丙○○理念不合,遂協議依照伊出資比例,由被告將位於高雄市○○○路建案部分單位出售所得,作為退還伊之出資額,並完成退股結算程序,是伊自81年起即不具備被告股東之身分。詎伊於98年間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命令,因被告欠繳稅款,通知伊以被告清算人身份,到場報告被告之財產狀況,伊始知悉被告並未在81年間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將伊自股東名冊上除名,致伊在私法上之地位不明,且有受侵害之危險,為此請求確認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述則以:對於原告所述情形不清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原告目前仍列為被告之股東,有華樹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

五、本件之爭點:兩造之股東關係是否存在?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8年3 月25日雄執戊92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10663號命令、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之股東丙○○出具之聲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4-30 頁)。證人即被告之股東戊○○亦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就被告欠稅以92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10662 號、10663 號、92年度營所稅執專字第185495號、98年度房稅執字第38415 號案件調查中證稱:「(乙○○是否有退股?退股有無再參與公司事務?)有,他有退股,但時間我不記得,退股後,我就沒有看過他。」等語(本院卷第34頁)。又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財產歸戶資料,復查無原告自91年起至97年止有自被告處領得股利或薪資之情事,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7-77 頁),綜上觀之,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職是,原告既已自81年間自被告退股,兩造間之股東關係自斯時起即不存在,今被告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致原告遭稅捐機關以其為被告清算人為由向其追繳欠稅,使其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故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之股東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