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 原告
- 立峰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龍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條根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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