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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告
立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龍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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