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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9號

反訴原告
龍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立峰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530,1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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