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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玉心楊淑珍王奕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雄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156 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2,1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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