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雄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156 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2,1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