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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6號

損害賠償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侑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泰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B.S. Italia S.P.A 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7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歐元42,057元(依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買入牌告匯

率歐元與新臺幣折算標準為1:43.83 ,折合新臺幣為1,843,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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