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隆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