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郭瓊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隆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瓊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