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郭瓊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隆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4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瓊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