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18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順天律師
- 被告
- 百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伊父親林勝典(下稱林勝典)曾投資被告公司,雖於過世前片面表示將持股登記於伊名下,但伊既未曾授權林勝典投資被告公司,亦未曾被選任或同意擔任被告公司之監察人,更未參與被告公司發起人會議或股東會,被告未經伊同意,將伊登記為公司之監察人;嗣因伊收受本院98年度訴字第686 號關於訴外人陳景堂及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開庭通知書,始知上情,致伊之法律上地位受侵害之危險而有除去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爭點:
⒈本件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⒉承上,如有,兩造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
四、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無確認利益?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⒉經查,原告現仍登記為被告公司監察人,復因擔任監察人職務,而必須代表公司為董事與監察人間訴訟之訴訟代理人,且將來亦因為公司負責人而有被告公司清算人之一,而應報告被告公司財產狀況,否則有被限制住居或遭拘提等情事之不利益,惟原告否認兩造有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既兩造間有無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係屬狀態不明,原告私法上地位復因此處於不安之狀態,且該不安狀態得以本訴加以排除,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起訴必要,即以訴訟將該不利益除去之效益,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五、原告是否為被告百勤建設公司之監察人?即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是否存在?經查:
(一)、被告公司之發起人會議議事錄雖有決議選任原告甲○○為監察人之記載,並有發起人甲○○之簽名與蓋章,然此為原告所否認,經本院命原告當庭書立其姓名核對設立時議事錄之簽名,二者不論字型、筆劃、次序均有不同,該議事錄上之簽名顯非係原告所為。
(二)、被告之負責人乙○○於本院98訴字第686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中,亦到庭證稱「甲○○父親是公司創始股東,指名將股份登記在甲○○名下,甲○○父親已經去世,當時我們公司有選任甲○○為監察人,只是股東會都由甲○○父親代表參加。就我所知,甲○○當時應該已經年滿20歲。」等語。此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證查明屬實,足證原告甲○○確無參加公司之發起並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而係其父親借其名義參加被告公司之設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運作。原告為58年7 月6 日出生,被告公司設立於81年8 月19日,設立時原告23歲,業已成年,有獨立之行為能力,縱為父親亦不得未經其同意而任意以其名義而為法律行為,若未經其同意,對原告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三)、再經本院調閱原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核定書(資料自90年至97年)亦無任何有申報來自被告公司之所得,再查其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自81年4 月迄今其投保單位分別為宗賢水電材料行、祝發實業有限公司、盈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印刷業職業工會,從未在被告公司投保,綜上資料觀之亦足證原告確與被告百勤公司並無任何實質上之關連。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未實際參與被告公司之投資,亦未參與被告公司之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又從未自被告公司領取任何報酬,自不能僅因其父親將其名字列為公司股東,並未經其同意即選任其擔任監察人,即認原告為被告公司之監察人,故本件原告並非被告股東,更非其監察人之事實乃可認定。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