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54號原 告 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呂政庭律師 被 告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英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竹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鏵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來進金企業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芳生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告 順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全松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順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富田律師 黃宏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子○○為「冠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冠緯公司)及「冠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冠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將其車輛靠行登記為被告順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田公司)名下,以其自備車輛從事承攬運送業務。子○○於民國96年11月間,向被告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德公司)、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匯公司)、英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德公司)、竹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竹華公司)、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道錡公司)、鏵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鏵福公司)、來進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來進金公司)、芳生螺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芳生公司)承攬運送貨物,計有如附表所示之運費債權均未受給付,嗣子○○與伊於97年8 月6 日經本院97年度移調字第64號就伊尚未受償之購油貨款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子○○應給付伊新台幣(下同)1,301,468 元,及自97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子○○並於97年8 月15日將系爭運費債權讓與伊以抵償系爭貨款,及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世德公司等8 公司,詎世德公司等8 公司竟於伊以上開調解程序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子○○對渠等之系爭運費債權,經本院於97年11月3 日以97年度司執字第90443 號執行命令,禁止子○○向渠等收取系爭運費債權時,聲明異議主張子○○對渠等無任何運費債權存在,爰先位依承攬運送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世德公司等8 公司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運費。若認子○○與渠等並無承攬運送關係,順田公司係以其所有之車輛至伊處加油,且順田公司為子○○之僱用人,自應負買受人及僱用人之責任,爰備位依買賣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順田公司給付及賠償系爭貨款。並先位聲明:世德公司、健匯公司、英德公司、竹華公司、道錡公司、鏵福公司、來進金公司、芳生公司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順田公司應給付原告1,30 1,4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㈠世德公司則以:伊公司之貨物係由參加人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信公司)承攬運送,且已付清全部運費,又子○○非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縱有代為運送順信公司承攬伊公司貨物之事實,應向順信公司請求,對伊公司亦無任何運費債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健匯公司則以:伊公司之貨物係由順田公司承攬運送,且已付清全部運費,又子○○非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縱有代為運送順田公司承攬伊公司貨物之事實,應向順田公司請求,對伊公司亦無任何運費債權,伊拒絕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英德公司則以:伊公司之貨物係由參加人順欣通運有限公司(下稱順欣公司)承攬運送,且已付清全部運費,又子○○非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縱有代為運送順欣公司承攬伊公司貨物之事實,應向順欣公司請求,對伊公司亦無任何運費債權,伊拒絕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道錡公司則以:伊公司之貨物係由順信公司承攬運送,且已付清全部運費,又子○○非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縱有代為運送順信公司承攬伊公司貨物之事實,應向順信公司請求,對伊公司亦無任何運費債權,伊拒絕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㈤竹華公司、鏵福公司、來進金公司、芳生公司則以:伊公司之貨物係由參加人全松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松公司)承攬運送,且已付清全部運費,又子○○非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縱有代為運送全松公司承攬伊公司貨物之事實,應向全松公司請求,對伊公司亦無任何運費債權,伊拒絕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㈥順田公司則以:子○○係將貨櫃車靠行登記為順田公司所有後,再自行僱用駕駛人使用靠行之貨櫃車營運,如駕駛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順田公司始負有僱用人之責任,因子○○事實上亦為僱用人,二人同負僱用人責任,故子○○與順田公司僅為靠行營運之契約當事人,非順田公司之受僱人。又原告同意子○○派車前往簽帳加油嗣再結算之行為,非子○○駕駛靠行車輛執行職務之行為,伊自無庸負僱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參加人全松公司、順欣公司、順信公司則陳述:伊等同為關係企業,因子○○之車輛已靠行於順田公司名下有十餘年之久,且子○○亦積欠順田公司之貨款,故全松公司、順信公司、順欣公司、順田公司始分別將承攬載運廠商之貨物,僱用子○○以車輛載運,並約定參加人承攬廠商運費之9 成,須先交由順田公司,再由順田公司與子○○結算車輛之靠行費及清償借款,以確保順田公司對子○○之債權。又伊等承攬運送世德公司等8 公司,渠等均會開立以伊等為受款人、禁止背書轉讓之公司支票用以給付運費報酬,以證明伊等為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子○○並非本件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子○○只是受伊等僱用而為載運,是運費之請求權人為伊等而非子○○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子○○為冠緯公司及冠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將其車輛靠行登記為順田公司名下,以其自備車輛從事貨物運送業務,此有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約定書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19頁)。 ㈡原告與子○○於97年8 月6 日經本院97年度移調字第64號就原告尚未受償之購油貨款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子○○應給付原告1,301,468 元,及自97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此有該調解程序筆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8 頁)。 ㈢子○○詐欺取財之犯行(包括本件向原告詐欺購油),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乙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78- 190頁)。 五、本件爭點:㈠先位之訴:系爭運費債權所由生之承攬運送契約當事人為何人?㈡備位之訴:原告得否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順田公司給付貨款?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順田公司賠償損害? 六、先位之訴:系爭運費債權所由生之承攬運送契約當事人為何人? 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固主張子○○向世德公司等8 公司承攬運送貨物,尚有系爭運費債權未受償,嗣由子○○將系爭運費債權讓與原告等語,並提出對帳單、應收帳款金額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1-43 頁、卷二第32-33 頁),惟為世德公司等8 公司所否認。查該對帳單及應收帳款金額表均係由子○○自行製作而未經世德公司等8公 司確認,此為原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34 頁、卷二第5 頁),且子○○係將其車輛靠行登記在順田公司名下從事貨物運送,已如前述,則該對帳單及應收帳款金額表充其量僅足以認定子○○確有運送該等貨物之事實,尚難憑此遽認系爭債權所由生之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即為子○○與世德公司等8 公司。至訴外人丑○○雖於高雄市調查處陳稱:「子○○所擁有的拖車及大卡車,都是由子○○自行租地當停車場,車輛的牌照稅、汽車燃料稅、保險費及驗車均由順田公司代辦,再由順田公司派人向子○○或我收取費用,所有貨運承攬業務都由子○○處理並自負盈虧,惟收取貨運費用開立發票時,數千元至數萬元多由冠緯公司之統一發票因應,主要是為了節省3 %給順田公司的統一發票稅費,如果運費金額較高或客戶特別要求時,則仍開立順田公司統一發票給客戶。」等語(見該案卷第10頁背面、第11頁正面),惟發票僅係報稅憑證,非謂開立及收受者即為契約當事人。況依丑○○上開所述,縱係由子○○負責運送,亦有由順田公司開立發票之情形,自難執此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原告主張系爭債權所由生之承攬運送契約之當事人為子○○與世德公司等8 公司云云,不足採信。 七、備位之訴:原告得否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順田公司給付貨款?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順田公司賠償損害? ㈠查子○○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985 號給付貨款民事事件審理中供稱:伊確實有在原告處加油積欠油款,但當時並未告知原告係代表順田公司,是由伊向原告購油等語(見該案卷第177 頁背面、第178 頁正面);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妻黃玲女於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中證稱:子○○並未告知係代表順田公司商討購油賒帳之事,僅遞名片予伊。伊在提起該件訴訟前,未曾與順田公司接洽過。伊係將子○○購油之簽帳單及統一發票送至小港區○○街142 號1 樓(冠緯公司)請款等語(見該案卷第180-181 頁),依上所述,子○○既未向原告表明係以順田公司之名義向原告購油,原告亦未向順田公司查證而與子○○交易,並持相關單據直接向冠緯公司或子○○請款,堪認系爭貨款買賣契約當事人應為原告與子○○,尚難僅憑子○○持印有順田公司之名片遽認上開油品之買受人為順田公司,故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非買受人之順田公司給付系爭貨款,洵非可採。 ㈡按民法第188 條所稱之受僱人,祇須外觀上行為人係為其服勞務並受其監督即足,且「目前在台灣經營交通事業之營利私法人,接受他人靠行(即出資人以該交通公司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公司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行人(即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實。是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者,則乘客於搭乘時,祇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交通公司所有,該車輛之司機即係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按此種交通企業,既為目前台灣社會所盛行之獨特經營型態,則此種交通公司,即應對廣大乘客之安全負起法律上之責任。蓋該靠行之車輛,無論係由出資人自行駕駛,或招用他人合作駕駛,或出租,在通常情形,均為該交通公司所能預見,苟該駕駛人係有權駕駛(指非出自偷竊或無權占有後所為之駕駛),在客觀上似應認其係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而應使該交通公司負僱用人之責任,方足以保護交易之安全。」,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65 號著有裁判可資參照。 ㈢查子○○所經營管理之貨櫃車係由其向順田公司辦理設定抵押借款購得,登記為順田公司所有,並靠行於該公司營業等情,業經子○○於高雄市調查處供承在卷(見該案卷第2 頁),揆諸前開裁判意旨,足認於客觀上子○○係為順田公司服勞務。順田公司雖辯稱:子○○係將貨櫃車靠行登記為順田公司所有後,再自行僱用駕駛人使用靠行之貨櫃車營運,如駕駛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順田公司始負有僱用人之責任,因子○○事實上亦為僱用人,二人同負僱用人責任,故子○○與順田公司僅為靠行營運之契約當事人,非順田公司之受僱人云云,惟依子○○與順田公司所簽訂之上開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約定書第1 條規定:「乙方(子○○)將所有自備…曳引車壹輛,以甲方公司(順田公司)名義,使用甲方營業車額,申領牌照,靠行自行經營汽車運輸業務,特委託甲方代辦下列服務事項:1.車輛牌照之申領、換發、撤銷、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2.購車貸款申請及車輛動產擔保登記。3.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營業稅、所得稅、違規罰鍰及相關規費之申報繳納。4.車輛強制責任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運送責任險投保及繳納。5.行車事故之處理,全程相關事項。6.承運貨物與托運人運送契約之訂定。7.其他相關委託代辦事項。」、第7 條第2 項:「前項乙方所雇用之駕駛人(含車主自兼駕駛)裝卸工等之薪資及車輛營業所得與稅費及支出單證等,乙方應據實按月交由甲方列帳據以依法定期限,向財稅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符法制。」等語,是前揭車輛登記名義人即順田公司與前揭車輛之實際所有人即子○○間,已形成監督關係,則順田公司為子○○之僱用人,應堪認定。順田公司上開所辯,委無可採。 ㈣次按民法第188 條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始有其適用。倘為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即與該條所定成立要件不合,殊無因受僱人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其外觀在客觀上認與執行職務有關,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遽認僱用人應與該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查順田公司接受子○○將車輛靠行登記於其名下而由子○○自行營業,並受託辦理上開服務事項,必子○○或其自行僱用之駕駛人執行貨物運輸駕駛有關業務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始得令順田公司與子○○或其自行僱用之駕駛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倘係子○○或其自行僱用之駕駛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無關貨物運輸駕駛之職務者,自難謂係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本件子○○向原告詐欺購油,既係其個人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縱原告受有損害,亦難令順田公司與子○○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順田公司賠償損害,亦非可採。 八、綜上所述,系爭運費債權所由生之承攬運送契約當事人非為子○○與世德公司等8 公司,原告自無法自子○○受讓取得系爭運費債權而請求世德公司等8 公司給付運費。又系爭油品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原告與子○○,與順田公司無涉,順田公司自無給付系爭貨款之義務。順田公司雖為子○○之僱用人,惟子○○向原告詐欺購油之行為,非屬其執行職務之範圍,順田公司自不負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承攬運送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所為之先位請求,及依買賣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所為之備位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俐嫺 附表: ┌───────┬──────────┬───────────┬──────────────┬────┐ │ │名 稱│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債權種類 │金 額 │ ├───────┼──────────┼───────────┼──────────────┼────┤ │被告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庚○○ │96/11/1~96/11/30之運費債權 │142,339 │ ├───────┼──────────┼───────────┼──────────────┼────┤ │被告 │健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 │96/11/1~96/11/30之運費債權 │118,205 │ ├───────┼──────────┼───────────┼──────────────┼────┤ │被告 │英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卯○○ │96/11/1~96/11/30之運費債權 │111,428 │ ├───────┼──────────┼───────────┼──────────────┼────┤ │被告 │竹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壬○○ │96/11/1~96/11/30之運費債權 │174,908 │ ├───────┼──────────┼───────────┼──────────────┼────┤ │被告 │道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癸○○ │96/11/1~96/11/30之運費債權 │159,432 │ ├───────┼──────────┼───────────┼──────────────┼────┤ │被告 │鏵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 │96/11/1~96/11/30之運費債權 │27,104 │ ├───────┼──────────┼───────────┼──────────────┼────┤ │被告 │來進金企業有限公司 │丁○○ │96/11/1~96/11/30之運費債權 │22,769 │ ├───────┼──────────┼───────────┼──────────────┼────┤ │被告 │芳生螺絲股份有限公司│寅○○ │96/11/1~96/11/30之運費債權 │72,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