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54號
- 原告
- 明月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就其先位聲明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903 元;備位聲明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1,301,4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以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核定上訴利益金額為1,301,4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