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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4號

移轉商標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4號

上訴人
露露貨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訴字第1904號移轉商標權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移轉商標權之各個

,上訴人於原審未能陳報移轉商標權所得受之利益或商標權之價

值為何,是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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