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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04號

移轉商標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4號

上訴人
露露貨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商標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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