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83號原 告 乙○○ 被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98年度司執字第71634 號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間,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代位規定向伊請求損害賠償(下稱系爭損害賠償請求權),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0年10月30日以90年度訴字第737 號判決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1,404,521 元及自90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該民事判決已於90年12月5 日確定,惟被告竟遲至98年7 月21日向本院聲請就伊對訴外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扣押為強制執行(即98年度司執字第71634 號),已逾民法第137 條第3 項所規定之5 年消滅時效,伊自得拒絕給付之,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1634 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到庭則以:伊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前曾屢次以電話及書信與原告聯絡,應無時效消滅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被告於90年間,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代位規定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0年10月30日以90 年度訴字第737 號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1,404,521 元及自90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該民事判決已於90年12月5 日確定,此有該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12頁)。又被告於98年7 月21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71634 號就原告對訴外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扣押並核發移轉命令完畢,業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宗查閱屬實,故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五、本件爭點為被告系爭損害賠償債權請求權是否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一)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 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 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 年;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37 條、第144 條第1 項、第197 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90年間訴請原告為損害賠償,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0年10月30日以90年度訴字第737 號判決原告應給付被告1,404,521 元及自90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該民事判決已於90年12月5 日確定,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系爭損害賠償請求權應自上開民事判決確定之翌日即90年12月6 日重行起算5 年,故其請求權時效屆滿日為95年12月5 日,則被告於98年7 月21日向本院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時,已逾5 年之時效期間,足堪認定。被告雖辯稱: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前曾多次以電話及書信通知原告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就此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所辯,即無可採。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時效抗辯,係屬執行名義成立後,所生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而本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最高法院63年度第3 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六)參照),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執行卷,核閱屬實,則原告以系爭損害賠償債權已罹於時效為由,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洵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關於原告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俐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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