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 告 甲○○ 被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被告應於庭期前或當日提出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現況鑑定報告書(案號:95-095)及會勘記錄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