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 告 甲○○ 被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應由被告負擔」、理由欄「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由原告負擔」、「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