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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甲○○
  • 被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法人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93號原   告 甲○○ 被   告 聯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應由被告負擔」、理由欄「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應由原告負擔」、「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被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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