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1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銘福冷凍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