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0號
- 上訴人
- 福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另非財產權即確認股東關係存在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