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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0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0號

上訴人
福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另非財產權即確認股東關係存在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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