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本訴原告 憬鴻高科技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本訴被告 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東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明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本訴原告 憬鴻高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明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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