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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明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本訴原告  憬鴻高科技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本訴被告 嘉新洲企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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