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1號

返還不當得利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1號

原告
高雄縣鳳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
被告
仲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