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63號
- 原告
- 新穗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偉欽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左營區新光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許再定律師
- 被告
- 趙壹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