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56號原 告 乙○○ 丙○○ 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惠娟律師 被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13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六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