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 告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 告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 號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上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乙節,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