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7號
- 原告
-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眉鈴
- 訴訟代理人
- 廖湖中律師
- 被告
-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欣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 號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上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乙節,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