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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被告
顧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森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674,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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