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顧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森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674,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