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朱玲瑤、劉惠娟、李嘉益
- 當事人泓基工程有限公司、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原 告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李文禎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指定受命法官為證據之調查。原告應提出原證六採購必要性之相關證據,及民國九十七年度鋼筋價格波動表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瓊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