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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朱玲瑤劉惠娟李嘉益

  • 當事人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原   告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李文禎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   告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指定受命法官為證據之調查。原告應提出原證六採購必要性之相關證據,及民國九十七年度鋼筋價格波動表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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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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