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號
- 原告
- 泓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 被告
-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伯祥律師
王銘鈺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指定受命法官為證據之調查。原告應提出原證六採購必要性之相關證據,及民國九十七年度鋼筋價格波動表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