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佳達工程行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即佳達工程行分別於民國96年12月5 日、96年1 月31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新台幣(下同)50萬元、50萬元及100 萬元,其中借款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分別約定以年息6.7%、4.7%計息,按月繳息,到期還本,期限為1 年,並簽立面額各50萬元之本票2 紙,邀同被告丙○○為共同發票人(下稱系爭本票);如附表編號3 之借款則約定依原告牌示之基準利率3.68% 加碼年息2.82% 即年息6.5%浮動計息,嗣後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期限為5 年,並簽立借據1 紙,另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且約定若被告丁○○即佳達工程行遲延履行者,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每月本金金額照貸放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詎被告丁○○即佳達工程行於97年12月5 日即未繼續繳交附表編號1 、2 借款之利息,迭經催討無效;又被告丁○○即佳達工程行於97年11月30日即未繼續繳交附表編號3 借款之本息,尚欠本金616,626 元,依授信約定事項第5 條第1 款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到期,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本票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另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票據法第5 條、第121 條、第52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即佳達工程行向其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1紙 及牌告利率變動表1 紙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認為真實。被告丁○○即佳達工程行及被告丙○○既均為系爭本票之共同發票人,自應就積欠之附表編號1 、2 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併此敘明。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本票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7,03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家瑜 ┌─────────────────────────────────────────────────┐ │附表: │ ├──┬─────┬─────┬──────┬────────┬──────────────┬───┤ │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 │ 1 │500,000元 │97.12.05 │年息6.7% │98.01.05至清償日│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止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 │利率20% │ │ ├──┼─────┼─────┼──────┼────────┼──────────────┼───┤ │ 2 │500,000元 │97.12.05 │年息4.7% │98.01.05至清償日│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止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 │利率20% │ │ ├──┼─────┼─────┼──────┼────────┼──────────────┼───┤ │ 3 │616,626元 │97.11.31 │年息6.98% │97.12.31至清償日│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止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 │利率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