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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黃宏欽

  • 上訴人
    林月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7號上 訴 人 林月華 即啟新土木包工業 甲○○ 送達代收人 辛○○ 被上訴 人 庚○○ 己○○ 上 2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 人 乙○○ 丁○○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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