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2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27、2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上濱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62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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