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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53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紘邑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8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1 日由原告概括承受其營業及資產、負債,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銀(五)字第09600439221 號函准予辦理在案,合先敘明。緣被告紘邑建材有限公司(下稱紘邑公司)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到期被告紘邑公司迭經催討仍未為清償,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丁○○、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借據、國內信用狀匯票已墊款通知書、客戶往來明細資料、保證書、約定書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已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紘邑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第1 審裁判費35,353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藍家慶

┌──────────────────────────────────────┬──────┐│附表一:98年度訴字第53號。合計給付金額3,466,605元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考 │├──┼──────┼──────┼──────┼──────┼───────┼──────┤│001 │2,000,000元 │自98.01.06起│年息5.136%,│98.01.06起至│逾期清償在6個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 │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利率20%計算 │ │├──┼──────┼──────┼──────┼──────┼───────┼──────┤│002 │1,000,000元 │自98.01.06起│年息5.136%,│98.01.06至清│逾期清償在6個 │ ││ │ │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 │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 │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利率20%計算 │ │├──┼──────┼──────┼──────┼──────┼───────┼──────┤│003 │466,605元 │自98.01.06起│年息5.136%,│98.01.06至清│逾期清償在6個 │本筆借款清償││ │ │至清償日止 │ │償日止 │月以內,按左列│部分本金新台││ │ │ │ │ │利率10%,逾期 │幣633,904 元││ │ │ │ │ │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利率20%計算 │ │└──┴──────┴──────┴──────┴──────┴───────┴──────┘┌─────────────────────────────────────────┐│附表二:98年度訴字第53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 定 利 息 │約定違約金 ││ │ │ │ │ │ │ │├──┼────┼─────┼─────┼─────┼───────┼───────┤│001 │紘邑建材│丁○○、黃│2,000,000 │97.04.23~│年息5.136%, │逾期清償在6個 ││ │有限公司│曉琪 │元 │97.10.23 │ │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 │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利率20%計算 │├──┼────┼─────┼─────┼─────┼───────┼───────┤│002 │紘邑建材│丁○○、黃│1,000,000 │97.06.09~│年息5.136%, │逾期清償在6個 ││ │有限公司│曉琪 │元 │97.12.09 │ │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 │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利率20%計算 │├──┼────┼─────┼─────┼─────┼───────┼───────┤│003 │紘邑建材│丁○○、黃│1,100,509 │97.07.11~ │年息5.136%, │逾期清償在6個 ││ │有限公司│曉琪 │元 │98.01.07 │ │月以內,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 ││ │ │ │ │ │ │清償在6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個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 │ │ │ │ │ │利率20%計算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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