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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0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01號

上訴人
沅相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輝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801 號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3,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72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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