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5年4 月起受僱於原告擔任業務員,負責推展業務、收取貨款等業務。詎被告自96年4 月起至同年9 月止,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附表所示貨款金額後,竟將其中應繳回原告之貨款共計828,466 元予以侵占入己,且避不見面,致原告受有828,466 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8,466 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名稱明細、侵占款項明細、送貨單據、付款簽收簿、轉帳傳票為證。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被告侵占應繳回原告之貨款共計828,466 元等情,應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828,466 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簡文清 附表 ┌──┬──────────────┬──────────┐ │編號│客 戶 名 稱 │貨款金額(新台幣) │ ├──┼──────────────┼──────────┤ │1 │冠評有限公司 │54200 │ ├──┼──────────────┼──────────┤ │2 │福聯商行 │27360 │ ├──┼──────────────┼──────────┤ │3 │惠山商行 │8500 │ ├──┼──────────────┼──────────┤ │4 │永昇行 │12600 │ ├──┼──────────────┼──────────┤ │5 │滿滿商行 │9600 │ ├──┼──────────────┼──────────┤ │6 │振豪商行 │3450 │ ├──┼──────────────┼──────────┤ │7 │尚俗五金百貨店 │127600 │ ├──┼──────────────┼──────────┤ │8 │億萬種商行 │10000 │ ├──┼──────────────┼──────────┤ │9 │品翰五金行 │24888 │ ├──┼──────────────┼──────────┤ │10 │川金商號營業所 │42000 │ ├──┼──────────────┼──────────┤ │11 │全宜五金行 │32180 │ ├──┼──────────────┼──────────┤ │12 │健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290700 │ ├──┼──────────────┼──────────┤ │13 │好用企業社 │31350 │ ├──┼──────────────┼──────────┤ │14 │大城行 │3099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