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被 告 遠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複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