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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富強何悅芳張琬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百越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舜麗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且此項裁定已依法於同年12月8 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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