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即、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長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3,980,3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7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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