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贄嘉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隆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