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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拆除地上物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贄嘉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告
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隆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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