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被 告 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贄嘉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隆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交還上開土地之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