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 被 告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