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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洪國川何佩陵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間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8,3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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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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