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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洪國川何佩陵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間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8,3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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