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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訴人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重訴字第346

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11,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06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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