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濃厚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間返還租賃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22,71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7,9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