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饒世華
- 被告
- 三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戊○○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4.365%之年息。嗣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4.36% 之年息,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乙○○及甲○○○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三維公司)邀被告戊○○、乙○○、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條件,詎被告未依約清償,經核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判決。
二、被告戊○○對原告前揭所述欠款餘額、利息及違約金均不爭執;惟辯稱目前無力償還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56頁)。被告乙○○、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同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民國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酌。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並提出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等資料為憑。本院審酌上開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違約金及連帶保證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而被告戊○○雖辯稱無力還款,惟債務人對於所負給付金錢義務,應負無限責任,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為其債務之總擔保,其現有無資力可供清償,係屬執行有無效果事宜,不得據為免除給付之論據,故被告戊○○抗辯尚不足採。從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乙○○、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72,874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考 ││ │ │ │ │ │ │ │├──┼──────┼──────┼─────┼────────┼──────────────┼──────┤│ 1 │7,260,000 元│97年10月16日│年息4.36% │97年11 月16日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附表二: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 ││ │ │ │ │ │ │ │ │├──┼──────┼─────┼─────┼───────┼───────┼────────┼──────┤│ 1 │三維公司 │戊○○、黃│新台幣732 │96年10月16日至│按原告定儲指數│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年10月16日││ │ │銘順、黃吳│萬元 │97年10月16日。│利率指數加年息│以內,按左列利率│定儲利率2.71││ │ │美 │ │依年金法計算,│1.65% │10% ,逾期清償在│% ││ │ │ │ │按月本息平均攤│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還。如一期未如│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期給付,即喪失│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期限利益,全部│ │。 │ ││ │ │ │ │債務視為到期。│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