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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陳宛榆

  • 原告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 │ 1 │泰祥興企業有│臺灣新光商│000000000000│31,500元 │97年12月31日│BZ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岡山│9 │ │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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