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98年度司催字第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2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
│  1 │泰祥興企業有│臺灣新光商│000000000000│31,500元          │97年12月31日│BZ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岡山│9           │                  │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