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1號聲 請 人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胡美儀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新興分行 │98年4月20日 │33,348元 │0000000 │ │ │ │司 黃文松 │ │ │ │ │ │ ├──┼─────────┼─────────┼───────┼─────────┼────────┼──┤ │002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98年3月20日 │33,432元 │0000000 │ │ │ │司 黃文松 │ │ │ │ │ │ ├──┼─────────┼─────────┼───────┼─────────┼────────┼──┤ │003 │建順化工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路竹分行 │98年3月31日 │34,862元 │0000000 │ │ │ │鍾秋琴 │ │ │ │ │ │ ├──┼─────────┼─────────┼───────┼─────────┼────────┼──┤ │004 │展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土地銀行岡山分行 │98年3月31日 │129,962元 │0000000 │ │ │ │司 洪啟晃 │ │ │ │ │ │ ├──┼─────────┼─────────┼───────┼─────────┼────────┼──┤ │005 │台灣氯化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仁武分行 │98年3月25日 │24,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羅勇士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