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96號聲 請 人 大同大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原幸治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9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3 月10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98年3 月10日將該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申報權利期間至98年9 月10日為止,迄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瓊芳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世寶機器五金│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600,000元 │98年2月28日 │ST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三多分行│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