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高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舉實業有限公司因遺失附表所示支
    票1 張,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0日,以98年度催字第74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2 月21日民眾日
    報。現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
    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4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2 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
    日報,至98年8 月11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催字第74號卷查核
    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
│1.  │高舉實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1 萬6,695 │98年1 月31│CL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9100    │元        │日        │          │
│    │甲○○  │公司北高分│        │          │          │          │
│    │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