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高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並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2 項及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高舉實業有限公司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7 張,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0日,以98年度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2 月21日民眾日報。現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7 紙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業經本院調去上開公示催告案卷查明屬實,本應為附表所示7 張支票全部為無效之判決。然本院於98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未將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之支票一併宣告為無效,自屬漏未判決,應為本件補充之判決。聲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聲請更正,應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三、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2 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98年8 月11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催字第74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 │1. │高舉實業│彰化商業銀│00000000│1 萬6,695 │98年1 月31│CL0000000 │ │ │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9100 │元 │日 │ │ │ │甲○○ │公司北高分│ │ │ │ │ │ │ │行 │ │ │ │ │ ├──┼────┼─────┼────┼─────┼─────┼─────┤ │2 │同上 │ 同上 │同上 │4,665元 │98年1 月25│CL0000000 │ │ │ │ │ │ │日 │ │ ├──┼────┼─────┼────┼─────┼─────┼─────┤ │3 │同上 │ 同上 │同上 │2,250元 │同上 │CL0000000 │ ├──┼────┼─────┼────┼─────┼─────┼─────┤ │4 │同上 │ 同上 │同上 │2,467元 │同上 │CL0000000 │ ├──┼────┼─────┼────┼─────┼─────┼─────┤ │5 │同上 │ 同上 │同上 │3萬1,500元│98年1 月31│CL0000000 │ │ │ │ │ │ │日 │ │ ├──┼────┼─────┼────┼─────┼─────┼─────┤ │6 │同上 │ 同上 │同上 │5,520元 │同上 │CL0000000 │ ├──┼────┼─────┼────┼─────┼─────┼─────┤ │7 │同上 │ 同上 │同上 │4,855元 │97年12月31│CL0000000 │ │ │ │ │ │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