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雙葉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4 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與理由欄關於「支票」均更正為「股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暨理由欄內關於「支票」等語,乃係本院所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就此部分均更正為「股票」,方屬允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